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

当前位置:首页 - 法律资讯
<< 返回上一页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

发布时间:2024-12-30

颁布时间】2024-12-24  【发文号】法释〔202415号  最高人民法院

【法规来源】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450831.html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
  (2024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,自20241224日起施行)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:
  你院《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  20247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7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。对于20247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。
  本批复公布施行后,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,不再适用。


分享到:0

地址: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与九都路交叉口西500米
   中弘中央广场D座2702

二维码

工作时间咨询热线 0379-80882268